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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抢劫案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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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李某,男,成年,户籍地为湖北省。

   上诉人不服增城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x)穗增法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重新作出判决,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上诉请求:

对上诉人改判为三至五年的有期徒刑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此,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一、 案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应当是周某与上诉人所供述的,受害人钟某的陈述具有隐瞒与夸大的成分

本案中,应当首先查明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才能分清责任。周某与上诉人两人的口供中,供认了上诉人因怀疑受害人钟某偷了上诉人的车,两人相约去找钟某,上诉人在车上用铁指环在钟某头上打了一拳,然后逼问钟某是否偷了车时,钟某开始不承认,后来承认了是老板逼他去偷的。上诉人拿出一份协议要钟某签名,钟某假意签名,然后趁机逃走。周某与上诉人两人的口供对事件的描述是完全一致的,周某2008年就已经判刑,上诉人2011年才投案自首,相隔了好几年,但事隔几年两人的口供却完全一致,这说明两人不存在事先串供的可能,口供是完全可信的。

钟某在第一次陈述中讲的却是,两人约他出来后在车上突然就亮出刀来对其实施抢劫,钟某趁机逃走。显然,钟某第一份陈述中只讲了对自己有利的,对自己不利的却隐瞒不讲。这从他第二份陈述中可以看出,公安人员问其为什么会遭抢劫,他才说出了两人之前的过节。而且其女朋友李婵梅也认可上诉人在事发前给她打过电话问钟某是否偷了他的车。这可以推断,上诉人不是没有理由或者为了谋取钱财而对钟某实施抢劫行为。结合所有的材料分析可知,事实的真相是上诉人和周某所讲的,而不是钟某所讲的。况且,从证据规则也可看出,周某与上诉人对钟某是二比一。

二、 事发前上诉人主观上没有抢劫的预谋与动机

上诉人自己在萝岗开过服装店,自己有收入,并非那种贪图钱财而去抢劫的人,他是因怀疑自己的车被钟某盗走而前去找他讨说法的。受害人钟某的女朋友李的证词里可以看到,上诉人在找钟某之前打过电话李,问是不是钟某偷了他的车。这就说明,上诉人在事发前去找钟某并没有抢劫他的钱财的预谋与动机,而是为自己的车被盗去找钟某讨说法。

三、上诉人抢劫成功是受害人弃车而逃,上诉人被动实施了抢劫行为

从上面已经论证上诉人和周某口供的可信性。事发时,钟某因为害怕被逼签订协议趁机逃走,将车留给上诉人,给了上诉人将车开走的机会,上诉人之后再将车开走,而上诉人将车开走后换假牌的目的是主观上想以此车来抵债。可以假设,如果钟某不弃车而逃,而是与上诉人签订协议,上诉人即使将车开走,两人之间也只是民事上的纠纷,至多就是上诉人逼钟某签订的协议无效,将车返还给钟某而己。而由于钟某趁机逃走并报案,致使该事件从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虽然上诉人主观上具有占有钟某车辆的想法,但他并非想以抢劫的方式来获得。

一审判决查明认为,“被告人上诉人用铁指环殴打被害人,同案人周某从后面协助按住被害人,共同抢被害人”,从其判决可推断为一审法院认定了两人实施殴打的行为是以暴力实施抢劫。上诉人认为这是认定错误,上诉人虽然殴打了钟某,但其目的是逼迫钟某签订将车抵押给他的协议,与后面造成的抢劫没有直接联系。

四、受害人自身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上诉人的罪责

钟某在车上已经承认了是老板逼他去偷车的,这是引起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

五、由于上诉人在特殊时期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最大化的从轻减轻处罚

上诉人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后投案自首的,这是一段国家实施网上追逃的特殊时期,特殊时期的案件对于自首的被告人应当尽量最大化适用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政策。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己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六、上诉人以前从来没受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罚,该起事件的发生也可看出上诉人并非那些为了钱财任意针对非特定的人实施抢劫的人,上诉人的主观恶性非常小,社会危害及人身危害均比较小。事发后,车辆已经归还受害人,受害人也没有受到损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暴力刑犯罪,被告人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由于一时糊涂,车辆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过案,但公安机关却无法破案,上诉人已经没有其他可维护权益的途径,才想到私力救济。然后以一种错误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结果自己不明不白的触犯了法律,但代价却是被判刑六年,这代价太大了。虽然上诉人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恳请上级人民法院考虑上诉人事发前没有抢劫的动机与预谋,事发时又是受害人弃车而逃造成车辆被开走,事发后车辆及车上的物品均归还了受害人,受害人也有过错,上诉人又有自首这些情节,尽量根据法律及政策规定最大化对上诉人实施宽大政策,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以实现法律公平。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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