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磊:我和两个最信任的朋友合伙买下100平方米的商品房用来做生意,事先约定每人按出资比例计算股份。由于我有急事回老家湖南处理,把首付款、按揭款交给合伙人全权办理。回来后听合伙人说首付款和按揭款付款凭证上均没有自己的名字,却无法撤资。合伙人承诺就自己出资比例所占的份额双方写一份协议,并到公证处公证。请问这份公证后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除此之外还有更为妥当的解决办法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王磊与朋友合伙购买房屋,双方之间的约定是有效的,这是一种个人合伙关系。但首付款与按揭款凭证上无王磊的名字,办理房产证时如果办不到王磊的名下,即使双方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协议,王磊也是不能享有该房屋的产权,而只能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债权。王磊如担心自己出了购房款却不能得到房屋产权,可以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办理出共有产权证,这样王磊就属于该房屋的共有权人,依法享有房屋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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