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肖丽丽:今年3月份,我与同事相约到市内某家火锅店用餐。当我踏上该火锅店的台阶时,由于台阶未加盖防滑垫,我一打滑就摔倒在地上。随即我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髋骨骨折。找该火锅店赔偿,对方却说我并未进入火锅店用餐,还没有开始消费,双方尚未形成饮食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拒绝赔偿。我认为火锅店未做好防滑措施与我摔伤的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此时我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不受损害的义务。虽然肖丽丽尚未进入火锅店消费,但已经踏上火锅店的台阶,说明肖丽丽是前往该店消费的,而火锅店对其进入店里通道的台阶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现因台阶打滑,说明火锅店对台阶的管理不当,造成他人伤害的,火锅店应当承担责任。 (本律师与《增城日报》“记者跑腿”栏目长期合作,由本律师独家为读者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答复。上述问题为本律师在《增城日报》给读者法律方面咨询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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