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钟小姐:我前几天被公司辞退,辞退的原因是不能胜任工作,而此前公司并没有提前作出任何通知。请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如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当举证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有确切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钟小姐所在的公司的做法显然与上述规定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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