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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签两次合同,企业不再续约,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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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市民赵女士: 所在企业与我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现第二次合同到期后企业不与我续约,请问企业是否需承担相关责任?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企业不与赵女士续签劳动合同,则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律师与《增城日报》“记者跑腿”栏目长期合作,由本律师独家为读者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答复。上述问题为本律师在《增城日报》给读者法律方面咨询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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