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穆:2004年11月,我通过中介经纪人黄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黄某利用其在中介公司任分行主管的职务之便,瞒着公司,和买卖双方签订私自复印的三方买卖合同(该合同并无加盖公司公章),并收取我6720元佣金和业主1000元水电押金,同时开出公司的收款收据,但全部落入黄某囊中。后来,黄某的作为被公司发现,并投诉至中介所,中介服务管理所就暂停办理黄某的职业资格年审、换证等一切手续。我该如何追回受到的损失?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黄某虽然是私自与吴穆签订三方买卖合同,但开出了公司的收款收据,并且黄某是中介公司分行的主管。吴穆作为善意第三人,无法知道黄某与中介公司的内幕关系,完全有理由相信黄某是作为中介公司的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吴穆的损失可以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至于中介公司承担后如何去追究黄某的责任,那是他们内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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