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仅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结婚,后双方生育一子一女。双方之后一齐来到顺德打工,两人办起了两家小家具厂。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感情逐渐产生不和,男人在外面搞起了婚外情,女方在厂里工作,同时担负着抚养两个孩子的义务。
杨某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某找到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代理。刘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方面要求律师极务维护她的合法权益。罗律师接受案件后,积极与对方及其代理律师沟通,经过多次磋商沟通后,于开庭当日达成了调解协议:1、双方自愿离婚;2、两个孩子由刘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如物价上涨原告应适当增加子女的抚养费;子女大学毕业前的教育费、医疗费均由原告承担;3、原告可随时探视子女,被告应予配合;4、被告及子女在顺德居住期间的房租费每月由原告承担500元;5、原告给予被告30万元的经济补偿。刘某对调解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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