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企业名誉权的案件作出判决,判决林某向原告公司支付赔偿金50000元。
被告林某原为广西北海市某公司员工,从事采购工作。2009年,林某向原告某锅炉厂采购锅炉,双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该公司销售锅炉一台,价格为28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了合同。
北海公司与林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林某于2010年2月在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发表了一篇《千万不能购买某公司的锅炉,该公司极不讲诚信》的帖子。林某在该帖子中就原告与北海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销售锅炉一事,对原告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使用了“不讲诚信”、“无赖”、“没有一句是可靠的”等词语,并作出了结论:“千万别买某厂的锅炉,该公司老板口才超好,但是没有一句是可靠的。发货时间不准,。。。。。。”。原告发现被告的帖子后,向网站作了回复并提供了相关材料,说明原告不存在被告所说的情况。
2010年5月31日,被告又发表了一篇《某公司毫无诚信,千万不可购买,遗憾终生》的帖子,再次发布原告“毫无信用”的言论。
原告经交涉无效后,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向增城市人民法院起诉。之后315电子消费投诉网与罗律师联系,表示愿意和解,原告随之与网站和解,网站将两篇文章撤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发表的言论无中生有,不符合事实,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本院酬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权受损赔偿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