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林浩:2009年底,我和某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底,我公司的合作公司急需人手,经过协商,我公司把我借调到合作公司工作三个月.在借调期间,由于操作机器故障我的手臂受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问我该要求原公司还是合作公司承担工伤待遇责任.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林浩的劳动关系在原公司,因借调到合作单位,在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应由其原来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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