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郑欣:日前,我到市内某影楼拍艺术照,在进入摄影房拍照之前,让陪同的朋友在我换妆后的间隙拍下花絮放在自己的QQ空间以作纪念,岂料影楼工作人员干涉,声明“不允许影楼里自行拍照”的规矩,说我们这样做是侵权行为,并以强硬的态度,要求我们把照片删掉。请问我和朋友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影楼是否有权要求我们删除照片?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郑欣在影楼拍摄的对象是自己,其完全有权利拍摄自己的相片,未侵犯任何他人的权利。影楼“不允许影楼里自行拍照”的规矩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无权要求郑欣删除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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