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姓金的人日前在乘坐二汽公司由增城开往广州的班车中,将手提电脑、钱包等价值两万元的物品放在车箱内的行李架上。后来在不经意间被贼人调包拿走,虽然车内贴有相关告示、乘务员在乘客上车后有提醒。但乘务员和汽车公司,对此是否负有一定的责任?若有责任,应如何索偿?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将行李放置于行李架上,虽然脱离了乘客本人的保管,但应视为经得了乘务员的同意。由于旅客与运输公司构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旅客作为消费者,在车上享有获得服务的权利,乘务员有帮忙照看放置于行李架上物品的义务,由于乘务员照看不周,导致物品被小偷偷走,乘务员具有一定的过错。当然,乘客的损失多少,应当负举证责任,不是你说有两万元物品就能认定两元。由于视频系运输公司的物品,乘客调看应征得其同意,如其不同意,乘客可以报案由公安部门去调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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