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庭: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的委托,指派罗学源律师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辩护人,本律师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及刚才的庭审,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刘某具有真诚的悔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刘某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黄祖杰死亡后悔不迭,并向其家属表示最真诚的歉意。刘某本人也是不希望事件的发生的,造成黄祖杰死亡的原因是过失,而不是故意。事发后,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受害人自己也有部分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的罪责
受害人黄祖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警也判其承担了次要责任,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的罪责。
三、刘某已经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并且被害人家属已经对刘某表示谅解
事发后,刘某向死者家属支付了2万元丧葬费。2011年3月30日,在增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协调下,受害人家属与刘某达成协议,刘某向受害人家属支付45000元赔偿款以及肇事车辆由法院处理后款项归受害人家庭所有,受害人家属同意不再追究刘某任何责任。之后,受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自愿不再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也恳请上级政法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尽量对刘干生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刘某患有疾病,家庭现在极其困难
刘某长期以来患有肝炎,乙肝大三阳,事发前已经一直在服药。该病是一种传染病,具有极强的传染性,现在在看守所又得不到有效的治疗,对同仓室的犯罪嫌疑人存在着严重的健康威胁,如果不及时治疗有导致肝硬化、肝癌的可能性。
刘某的家庭也极其不幸,上有八十岁父母,下有一个聋哑孩子,经常会偷东西、打人闹事,原来是在东莞市明昕聋儿语言康复中心进行语言康复训练,但刘某被拘事拘留后,困经济困难无法继续就读,现在聋哑孩子呆在家里,其妻子侯秀玉也无能力进行管理。加之刘某购买那辆重型厢式货车时,花了十来万,一半多的购车款是借来的。现在发生事故后,一家生活已经陷入困境。
综上所述,刘某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完全没有异议,并向受害人家属表示最真诚的歉意。但刘某的犯罪系过失犯罪,事发时其积极报案并参与施救受害人,事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及求情,加之其本身携带有极具传染性的疾病,家庭又非常不幸。若对其判处缓刑,不但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也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对于挽救其本人及家庭均不无裨益。《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上述条件刘干生均符合,恳请法庭考虑上述意见,对刘某判处缓刑。
辩护人:罗学源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