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塘某服装工艺有限公司(简称工艺公司)与广州某瑞服装公司(简称广州服装)签订加工协议,由工艺公司为广州服装的牛仔服装洗水,工艺公司洗水后将货物交付给增城新塘某服装有限公司(简称新塘服装)。经对数,新塘服装共欠加工费31万余元,两公司拒不支付加工费。
工艺公司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代为起诉,要求广州服装与新塘服装共同支付加工费31万元余元。
审理中,广州服装极力把责任揽到自己身上,认为协议是其签订的,货物也是其收取的,虽然新塘服装在对数单上盖了公章,但这是广州服装委托新塘服装做的。为证明其主张,广州服装还提交了两份事后补签的《协议》与《委托书》。
罗学源律师对两份庭审后补交的证据不予确认,两被告未将两份材料给原告,也从来未告知过原告,两被告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制作这样一份协议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协议是广州服装签订,支付部分货款的支票、收取货物均是新塘服装。因此,两家公司应当共同支付。
法院经过审理后,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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