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邱先生:我所在的企业专营机械设备,入职时公司和我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了保密合同,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我合同期满后二年内不得到手机及手机配件企业工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相应的补偿金。我现在合同期满,且准备进入另一家机械企业从事研发工作。请问,我能到新企业工作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保密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用人单位在合同中仅约束劳动者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相同单位任职,但却没有约定给劳动者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权利与义务完全不对等,所以该份保密合同不能约束劳动者。邱先生可以到其他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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