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徐女士:两年前,丈夫不幸去世,我两未育有小孩。今年,公公以及婆婆也相继去世,而他们仅有我丈夫一子。请问,我能否继承他们留下的遗产?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徐女士在丈夫去世后,与公公婆婆共同生活,已经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公公婆婆又仅有一个儿子,现在已经去世,所以徐女士可以全部继承公公婆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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