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谢女士:楼上住户的车长期停在我家大门前,影响家人出行。与邻居协商,邻居以无其他停车位置且楼下过道应为共有为由推托。请问,邻居的行为是否侵犯我的权利?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总是的意见》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是相邻关系,楼上住户长期将车子停在谢女士的门前,如果影响出行,已经构成侵权,谢女士有权要求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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