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许灿深:我在市内租住一间出租屋,不知何故,该出租屋门前墙体突然剥落三块墙砖。由于我还需要在该出租屋居住较长一段时间,于是致电身处外地的屋主,希望他出资把墙体修葺好。但屋主说墙体有可能是人为破坏,拒绝付出全部维修费用,并提出应由我来承担。请问出租屋门前墙体剥落,应由谁来承担维修费用?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如果许灿深未与屋主在合同中约定由谁维修的,应由屋主承担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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