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增城某织造公司与针织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对针织公司租赁织造公司厂房及设备一事进行了约定。同时织造公司向针织公司移交了一大批机器设备、柴油、布匹、橡根等物资。之后织造公司被吊销,权利义务由经济发展总公司承受。
2012年双方租赁合同期限到期,双方产生纠纷。经济发展总公司起诉针织公司,要求归还当年移交的物资,价值120万元。
针织公司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应诉。本律师提出代理意见如下:1、被告已经将原告移交的物资绝大部分处理完毕。柴油己向原告支付款项;布匹系来料加工所用,织好布后全部交付给了客户;棉纱由时任原告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处理;橡根多年未用已经腐烂。2、本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3、本案诸多事实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罗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众多证据材料以证明己方事实。
法院经开庭审理,组织双方对账目进行查证,并向证人进行调查,最终确认我方提交的证据有效,除橡根外,其余物资已经全部处理完毕。遂判被告返还一百余斤橡根给原告方,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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