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法院对陈某贩卖淫秽物品一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罚金5000元。
2012年3月,陈某在增城市用电脑帮他人下载淫秽录像牟利。6月份在上述地址下载淫秽物品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硬盘中存储有八千余部淫秽录像。检察机关认为其情节严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陈某家属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担任辩护人。罗学源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存在电脑里的淫秽录像,只能证明陈某持有这些淫秽录像,不能证明其贩卖了这些录像;2、本案并无证据证明陈某贩卖了500多部影片,公安机关存在诱供的现象;3、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属于钓鱼执法,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排除;4、陈某贩卖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属于情节比较轻微。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电脑上淫秽视频八千余个,但只贩卖了6个,其余可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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