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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抢劫致人死亡,立功表现获得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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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孔某参与抢劫一案作出判决,认定三人犯抢劫罪,判处席某死缓,时某无期徒刑,孔某有期徒刑15年。

20111220,被告人时某、席某、孔某驾驶摩托车携带刀具窜到增城市新塘镇,持刀对被害人王某实施抢劫,抢得康佳手机一台和挎包一个,并导致王某死亡。后三人被抓获,检察院以三人犯抢劫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孔某家属聘请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辩护人。罗学源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抢劫被害人王某时,孔某负责驾驶摩托车接应同案人,实施持刀抢劫的是时某与席某,孔某也不知道同案人携带了刀具,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2、孔某到案后揭发同案人抢劫陈某华的行为,应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3、孔某如实供应自己的罪行,且主观上有赔偿的想法,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孔某检举揭发同案人另有其他抢劫行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辩护律师辩护意见有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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