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对付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作出判决,判决付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2年6月19日至25日,付某以盈利为目的,在增城市新塘镇其本人经营的制衣厂内,冒用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的牛仔裤。市公安局、工商局根据举报联合执法,在制衣厂内查获有假冒商标标志的牛仔裤一千余条,商标标识一批。
检察院以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至增城市人民法院。付某家属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辩护人。罗学源律师辩护指出:1、公安部门在付某的加工场所查获的赃物均是其他公司委托其加工的,付某仅对加工环节负责,不应对所有赃物承担法律责任。2、物价部门对付某加工的一千余条牛仔裤估价太高,且估价方法也不对。付某主观上没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虽然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侵权行为,但这是被动实施的。由于其文化低,没有意识到帮人加工会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出于对客户的信任接受委托加工。罗律师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实付某是受他人委托加工,而不是自行加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90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但鉴于付某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加工,且被抓后能如实供述,是初犯,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