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我与房东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租店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1.6万元租金和1000元押金。经营3个多月后,生意惨淡,所赚的钱不足以支付店铺租金。于是与房东协商,李先生找下家把店铺转让给别人或承担当初合同上规定的违约押金3200元,房东则退还剩余租金。但房东以麻烦为借口不愿意转租或者退款,总是闭门不见,请问房东的做法合法吗?李先生除了到法院起诉,还有什么别的途径可以维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予以遵守。李先生由于无法经营下去想毁约,显然违约责任在于李先生,因为能否经营是商业风险,李先生之前就因考虑周全。房屋转租是需要业主同意的,房东如果不同意李先生转租,李先生只能自行承担损失。李先生提出的方案可以挽回损失,但需要房东的配合。建议李先生还是耐心而诚恳地与房东协商,或者邀请第三方参与协商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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