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王某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2年3月,王某为谋取利益,提供真实的深圳欢乐谷门票委托经营广告店的邹某印制伪造的欢乐谷门票。邹某安排员工严某用电脑制作模板,邹某再把制作好的样板发给黄某,由黄某按样板印制出伪造的欢乐谷门票。王某在收到伪造的欢乐谷门票后出售给张某等人。2012年3月,张某到欢乐谷游玩时被工作人员发现门票是伪造的,于是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民警在张某的配合下将王某骗出交易时将其抓获。并在其住处缴获未售出的假欢乐谷门票264张及假印章二枚。
王某家属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辩护人。罗学源律师提出“王某主观上最初的想法是要邹某做两百张假门票,并非是四百张”、“应将王某倒卖的行为与伪造的行为区别对待”、“王某倒卖出去的假门票数量较少,获利不多”、“王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经审理后,部分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王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当事人后悔不迭,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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