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孙先生:前段时间,我看见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的在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允诺:本小区绿地占地面积2000平米,小区内有2000平米的休闲广场。于是我准备买下这个楼盘,并很快就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关于绿地和休闲广场的允诺没有写进合同。当我入住之后,发现绿地和休闲广场的面积还不足600平米。现在我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开发商以合同中没有约定为由予以拒绝,请问开发商拒绝承担责任是否违法?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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