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黄东海:本人自去年4月份辗转到我市一企业从事IT工作,试用三个月后正式转正。由于工作为熟人介绍,因此在老板未提出下,到了现在也迟迟不敢向用人单位提出签署劳动合同的要求。请问拖着不跟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签订劳动合同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有权利向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后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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