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区某的委托,指派罗学源担任其涉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本律师经过会见其本人、阅卷及刚才的庭审,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区某对于构成诈骗罪并无异议,但他诈骗也是事出有因,他的诈骗主观上恶性较小
区某是从事看风水职业的,由于他2010年在广州长寿路一家店打烂了一尊价值18.5万元的千手观音需要赔偿,在增城开了一家周易店,当时手头比较紧张,才想出这种利用投资电子厂的下策来向人借钱。他与几位受害人都是熟悉的,有的是经常租车给他去看风水的,有的是区某帮助看过风水的。区某主观上是想向他们借些钱来周转一下,因为过了年就是看风水最旺的季节,他完全可以很快挣到钱把债还了。况且,区某向每个人借了钱后,均按约定支付了高额利润,如果不是被抓,可以预见得到,不用几个月,受害人不但可以拿回本金,还可以获得更多的高额回报。
区某之所以能如此轻易的取得五位受害人的信任,并且如此轻易的借到钱,这与几位受害人在前期获得了高额的回报,贪心不足也是有关的。
二、区某符合自首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2011年1月20日,侯某来到增城沙园路西二巷11号二楼陈美怡处。由于区某不能及时还钱给侯某,侯某便电话报警,公安人员来抓人。区某与侯某协商还钱的事,侯某便撤销了报案。这就说明,侯春洋之所以报案,是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如果协商成功了,侯某等人也不至于追究区某的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和自愿性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本律师会见区某时,据区某陈述,侯某第一次报案,公安人员走后,各方由于协商不成,再次引起争执。当时在场的有侯某及其哥哥、其朋友,陈某、黄某的朋友范某。区某要他们缓一段时间还钱,但侯某等人表示不愿意再给时间了。区某无奈,只得叫他们报案,由公安机关解决。陈某和范某两人还相互推辞了一番,然后叫侯某去报案,侯某见协商无望,区某又叫他报案,他便再次报了案。而且公安人员来到现场时,候某也没作任何拒捕的行为,去到富鹏派出所如实的交代了事实。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区某是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的。上述事实区某称向公安人员及检察人员交代过,但他们没记录上,特恳请法庭对目前尚在增城的陈某、范某进行调查,以核实事实经过。区某区某被抓后,又如实地供述了犯罪事实。所以,区某符合自首的两个特征,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区某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并且表示愿意出狱后还清所有受害人的款项
区某系初犯,本来只是想向受害人借一些钱用来周转,由于借钱心切,编造出投资电子厂的虚假事实来借钱,被抓后他一直非常后悔。本律师会见他时,他多次由于那些钱均已经用完,目前无法还债,但他表示愿意出狱后这笔钱是一定会还的,因为他有看风水的技能,在广东这种技能还是非常吃香的,从以往他的收入来看,还这三十来万时间不用很长。
综上所述,区某虽然构成了诈骗罪,但应当认定他有自首情节,并且他诈骗也是事出有因,又能积极悔罪,恳请法庭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其从轻判处。
辩护人:罗学源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