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钟先生:我所在的公司将进行破产清算,公司对部分员工办理了清算赔偿,其他员工则安排到另外一家公司工作。请问,我能否不接受公司的安排而要求其进行清算赔偿?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钟先生所在的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钟先生不接受公司的安排到另一家公司上班,完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本律师与《增城日报》“记者跑腿”栏目长期合作,由本律师独家为读者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答复。上述问题为本律师在《增城日报》给读者法律方面咨询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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