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林灵:我与妻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并注明该协议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后来妻子反悔,不肯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我打算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我们在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林灵与妻子的情形正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如果妻子反悔,双方无法根据协议约定去办理离婚手续,则该份协议并没有生效,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律师与《增城日报》“记者跑腿”栏目长期合作,由本律师独家为读者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答复。上述问题为本律师在《增城日报》给读者法律方面咨询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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