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贺婉丽:我是某商场员工,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我每天只须工作8个小时,但是商场每日都规定我们上足了9个小时,并称其中的1个小时是吃饭时间不能当作工作时间来计算,请问该商场的做法是否合理?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实行的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商场与员工约定每天工作八小时,但是商场又让员工上九个小时的班,虽然商场称其中一个小时的时间是吃饭时间,但吃饭是为工作的延续与质量而吃,故吃饭时间应属于工作时间,商场的规定不合理。 (本律师与《增城日报》“记者跑腿”栏目长期合作,由本律师独家为读者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答复。上述问题为本律师在《增城日报》给读者法律方面咨询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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