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谢欣: 今年七月初我到市内一家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名牌彩电。五天后,我才得知该名牌彩电的生产厂家为促销,曾随每台彩电赠送一只价值120元的电热壶,于是我便持购买发票到商场要求补发。工作人员却告诉我,因我当时没有索要,事后已将电热壶送给了一位朋友。该商场经理也声称:“此种赠品并不是彩电的组成部分,可给可不给,过期作废”。请问商家做法是否合法?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商场搞促销活动,购买彩电可以赠送电热壶,这是一种合同要约邀请,谢欣购买了彩电,双方的买卖合同即成立,电热水壶与彩电的所有权均归于谢欣。而商场也并没有告知此种赠品并不是彩电的组成部分,可给可不给这一情况,侵犯了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商场经理这一说法是完全没有道理的。谢欣事后知道有赠品前去索要,是向商场要回所有权原本便归属于自己的物品,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 (本律师与《增城日报》“记者跑腿”栏目长期合作,由本律师独家为读者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答复。上述问题为本律师在《增城日报》给读者法律方面咨询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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