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曾先生:我因工伤经与企业协商获得赔偿,赔偿由企业名下账户进行划拨并分四期进行,已支付两期后该企业变更了名称,法定代表人更换为原法定代表人之子,原企业账户注销。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应要求谁来承担剩余的两期工伤赔偿金?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曾先生与公司达成协议,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但不影响双方达成的协议,应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本律师与《增城日报》“记者跑腿”栏目长期合作,由本律师独家为读者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答复。上述问题为本律师在《增城日报》给读者法律方面咨询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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