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陈晓海:我与林英于2001年9月结婚。2010年2月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我提出离婚,并与林英共同达成离婚协议。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谁知林英回到娘家居住至今都未与我办理离婚手续。2010年12月,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林英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来证明双方都已协商同意离婚,对小孩和财产也都进行了约定。但林英辩称当初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份协议书没有生效。请问这份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我国的婚姻实行登记主义制度,即结婚离婚均须经过登记方产生法律效力。陈晓海与林英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只是双方对财产及离婚的意向作出约定,不代表双方已经脱离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了约定,但由于双方并没有办理登记,现在林英反悔,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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