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咨询 >> 文章正文
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市民陈晓海:我与林英于2001年9月结婚。2010年2月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我提出离婚,并与林英共同达成离婚协议。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谁知林英回到娘家居住至今都未与我办理离婚手续。2010年12月,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林英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来证明双方都已协商同意离婚,对小孩和财产也都进行了约定。但林英辩称当初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份协议书没有生效。请问这份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我国的婚姻实行登记主义制度,即结婚离婚均须经过登记方产生法律效力。陈晓海与林英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只是双方对财产及离婚的意向作出约定,不代表双方已经脱离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了约定,但由于双方并没有办理登记,现在林英反悔,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本律师与《增城日报》“记者跑腿”栏目长期合作,由本律师独家为读者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答复。上述问题为本律师在《增城日报》给读者法律方面咨询的答复。)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广州各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广州市各类投诉、服务热..
·增城区公安局及各派出所..
·东莞市各级人民法院联系..
·深圳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
·东莞市劳动局及各分局电..
·广州市公安局及各分局地..
·珠三角看守所地址及乘车..
·广州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
·增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及急..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