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针织公司与经济总公司于2007年签订《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经济总公司将厂房及附属设施租赁给针织公司,租金两万多元,期限至2011年底。2011年底,针织公司向经济总公司发出告知函,希望继续承租厂房,并要求被告前来收取租金,但被告拒收原件的函件。2012年元月,被告突然将涉案厂房断水断电,导致原告无法生产经营,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针织公司不服,继续占用被告的厂房不予归还直至后来调解为止。
针织公司之后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100万元损失。
该案经过三次开庭,经过本律师及法官的多方努力,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针织公司不再追究被告的赔偿责任,经济总公司不再追究原告占用期间的租金。针织公司于三日内交还厂房给被告,经济总公司退还押金给针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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