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法院对于一起检察机关指控运输毒品的案件依法改变罪名,判决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2年2月,刘某携带毒品乘坐李某非法营运的车辆在增城市被民警查获。民警从刘某身上搜出毒品两包,在汽车副驾驶座椅背兜内查获毒品两包,司机座位车门储物槽内查获毒品一包。检察机关以运输毒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家属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其辩护。
罗学源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检察机关指控所查获的所有毒品系刘某的,显然证据不足,不能排除有部分毒品为李某的或者他人放在李某车上的;2、刘某携带的毒品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的最低数量标准,不构成犯罪;3、刘某如实供述了在自己挂包里的两包毒品的情况,而且他这次携带毒品也是初犯,携带数量非常少,行为显著轻微。刘明之前也从来没有从事过违法犯罪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输毒品通常是以其他毒品犯罪为目的,而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刘某携带毒品是为了其他的毒品犯罪。因此,刘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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