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我在2011年6月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一份《居间协议》,约定:中介公司介绍一套房屋给我;若最终未能签订买卖合同的,我就要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后买卖双方因故未能签订买卖合同,虽然我与中介公司约定了违约金,但居间活动未能促成交易,我想拒付违约金,居间合同关于交易双方未能签订合同时,交易一方需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合法?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按陈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协议,如果因为任何原因导致未能签订买卖合同,均要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显然是与法律相违背的。上述规定“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由双方进行违反该条规定之外的任何约定。所以双方约定的未签订买卖合同需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是违法的,陈先生不必支付违约金。但如果中介公司为促成双方交易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是可以要求陈先生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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