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小姐:我与某家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通过后即开始正式工作。因我在试用第二个月期间请了2个星期的病假,所以公司把试用期延后了一个月,请问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张小姐与公司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双方均应当按该约定履行。现张小姐因事在试用期请假两个星期未提供劳动,公司可以在张小姐事假原因解除后,相应的延长两个星期试用期。但公司却未与张小姐协商,延长一个月,超过了当初双方约定的两个月试用期限,与劳动法律法规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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