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黄赟:上个星期,我发表了一篇作品在某份报刊上,可是前天我在某个网站发现我的作品被私自转载,只是题目改了,内容未变,但并未注明姓名以及出处。于是我打电话到该家网站管理处,管理处工作人员解释称:这是网民自己在论坛上转载的文章,我们也无从了解该文章的出处,所以不构成侵权。但我还是我的著作权被侵犯了,请问是该网民该负责任还是该网站该负责任,我应该如何维权?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网民未经黄赟许可,稍微改动一下题目便发表其作品,在网站上发表其作品的网民构成了侵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黄赟通知网站采取措施,但网站不采取任何措施,网站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律师与《增城日报》“记者跑腿”栏目长期合作,由本律师独家为读者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答复。上述问题为本律师在《增城日报》给读者法律方面咨询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