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木桂:我是某公司的员工,只要负责招投标工作。就在最近一个山区开发项目的招标中,由于我未能及时向招标单位交纳保证金,导致公司被取消了投标资格,于是公司就将责任归咎于我一个人身上,并扣除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处罚和警告,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将招投标的工作交由张木桂负责,而张木桂由于失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但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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