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蒋志清:我的女儿今年14周岁,从小爱好集邮,小学毕业时已集了四本邮册。现在刚刚开学,我女儿进入中学后为使上学方便,她就想卖掉集邮邮册购买自行车,于是,她私自三次去集邮市场了解邮票行情,并回家计算了自己的票面价值,然后以高出票面价值的50%将邮票一次出售,准备用此钱购买自行车。我女儿是否具有与出售集邮册相适应的能力?我能阻止她卖邮票的行为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蒋志清的女儿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邮票系女儿自己收集而来的,如果按价值不是很大,则女儿出售邮票的行为有效。如果邮票价值较大,则与其智力及认知能力不相符,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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