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增城某村委于2001年签订了一份《植树造林合同》,约定村里三条道路交由王某种树,树木砍伐后二八分成。但后来王某并未实际种植经营。2003年之后,村委在道路两旁种植了树木,2010年将树木砍伐了树木。2011年,王某以村委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10万元树木分成款。村委聘请本律师为代理人,为证明王某未种植经营,本律师指导村委会找出了多年的账本、时任村委其他干部的证明、数十位村民及村道改建人的证明,并针对原告的证言提出质疑。最终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被法官采纳,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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