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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应诉陈某商标侵权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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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温某的委托,指派罗学源律师担任陈某诉其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现本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招牌店的经营范围仅为他人委托制作,并非自己制作并销售

招牌是企业或店铺挂于墙面起标示用的。被告的店名为某某招牌店,业务范围均是客户需要做什么招牌,向被告提出制作要求,并给被告制作招牌的样本,被告再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制作。众所周知,招牌这种东西都是根据客户的需要来制作的,每个客户要求的招牌名称、规格、样式都不相同,客户通常仅需一两副招牌就足够。被告如果大量制作招牌,如何销售得出去?所以,原告所称被告制作大量“卤之皇”等招牌来出售,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常理。

二、被告对客户委托加工的招牌及宣传单张是否侵权并不知情,即使有侵权行为,也是委托被告制作的客户,被告不侵权

被告制作招牌时,样本均为客户提供,被告只是依样画葫芦而己。至于客户提供的东西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被告既无这个能力也无这个条件去查明。被告虽制作过卤水皇等招牌,但均是客户提供的样本,据被告事后查明,客户都是加盟了原告的店铺,取得了原告同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虽然不是销售行为,但制作与销售近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可以说明清楚招牌制作的提供者,且客户是正当委托,所以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有侵犯原告权利行为的发生,也是招牌制作的客户,因为使用招牌获得利益的是客户。

三、原告的注册商标中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原告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卤水”、卤味”是中国粤菜及闽菜常用的调味料,为一种以多种香料煮成的酱油。这是一种商品的通用名称,这几个名词也包含了产品的主要原料。所以原告虽然取得了这几个名称的注册商标,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四、被告仅加工过数量极少的招牌,现己经没有继续加工制作了,且加工招牌利润微薄,不存在获利大的问题

被告制作过招牌,但现在已经停止制作了。被告加工一个招牌,加工费无非才几百元钱,被告加工的数量也极其少,加工费极其微薄。原告却要被告赔偿3万元,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与事实的依据,恳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罗学源

 

                                  0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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