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对赖某贩毒一案作出判决,认为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偏重,不予采纳,而采纳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判处赖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赖某因2009年做过大手术,一遇天气变化时胸部便会隐隐作痛。在朋友的建议下,赖某以吸食毒品来麻醉疼痛,渐渐地染上毒瘾。2011年2月份,赖某从毒贩手中购得毒品若干。买毒品的人员张某与赖某电话约定进行毒品交易。下午,赖某在约定地点向张某收取了一千余元,将一包白色晶体交给张某。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将赖某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毒资及白色晶体5小包。后经鉴定,白色晶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数量为7.95克。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为赖某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
赖某聘请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常峰实习律师为其辩护。本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存在公安机关特情引诱情形;二、赖某己贩卖的毒品数量为4.39克,由于本案存在以贩养吸情形,赖某吸食毒品是由于自身疾病而走上贩毒道路的,查获的其余毒品不应当累计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三、赖某受“老蔡”指使贩卖毒品,系从犯;四、赖某系初犯;五、赖某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赖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为7.95克,达情节严重的标准,但鉴于赖波系初犯,积极悔罪,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