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2003年9月4日向刘某借了30万元做生意,约定月息为百分之二,一年后归还。但李某在2005年7月15日仅归还10万元,之后未再支付一份钱。刘某听说借款过了两年就法律就不予保护,因此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保护。
本案中涉及的其实就是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一是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被毁损的。”三是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这一规定只适用于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条件。
李某的问题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个中断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李某在2003年9月4日向刘某借款至今已经三年多了,但他在2005年7月15日还了10万元款,这里诉讼时效已经中断了,应当从次日起重新计算两年。因此,刘某的诉讼时效尚未过,刘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会依法保护其合法利益。
诉讼时效还有个中止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丧失的也只是胜诉权。但如果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那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另一方当事人再反悔,那是不允许的。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