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因为他人买卖毒品钱不够而提供口头担保,结果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毒犯的共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上诉到广东省高院后又被驳回,入狱后后悔不迭。
2010年5月6日,温某驾驶自己的汽车邀约欲通过风声毒品获利的被告人王某,来到欧某的住处。在温某汽车内,由温某出资3000元,以王某的名义购买了240元的毒品,再转手倒卖他人。5月8日,王某再次来到欧某的住处,购买了价值12000元的冰毒50克,但先期仅支付了600元,剩余毒款由温海明作担保。在第三次毒品交易中,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两人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五年、十年有期徒刑。
被判决后,温某不服,遂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代理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罗学源律师通过会见其本人,查阅了一审的案卷,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辩护词。提出温某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温某客观上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温某在王某三次购买毒品的过程中,既没有领取毒品,也没有获取任何非法的金钱利益,不存在作案的动机;王某与欧某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四条辩护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近四个月的审理,最终还是认定温某构成犯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提醒大家,担保是不能随便做的,一旦不慎,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