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增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汽车买卖后不肯协助过户的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吕某按原告支付的买卖价款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直到过完户为止。
2010年3月12日,广博公司与吕某签订《旧机动车委托销售协议》,约定吕某向广博公司出售其拥有的旧机动车一台,成交价为17万多元,甲方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车过户困难或无法过户时,一切责任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担。吕某于当日将车辆交付广博公司,广博公司向吕某支付近十万元,吕某车辆剩余的按揭贷款由广博公司支付了。
之后,广博公司多次要求吕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吕某一直拖延,最后竟然失踪,无法寻找到人。
广博公司遂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向增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吕某协助办理过户事宜。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旧机动车销售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履行。但由于涉案车辆在另一桩诉讼中被查封,目前不具备过户的条件,故暂不支持过户事宜。但吕某未按约履行协议,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吕某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十万元为基数支付违约金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