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邓舍:我在某公司担任摄影师一职,但相机等设备都是自己提供的。一次我因公出差,随手拍摄了一张照片供自娱乐。回到公司后误把该照片发给了编辑,我当即就找编辑告知误会,但编辑觉得我这张随手拍摄的照片拍得好,公司要刊登。我本人十分不愿意把该照片刊登、或者用于一切商业用途,但是编辑说身为公司的职工,公司有权使用职工在任职期间的一切作品,随后公司在不理会我的意愿下刊登了我的作品。请问公司这么做合理吗;我有没有权力阻止是使用我的私人作品;该作品刊登后,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果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显然,邓舍拍摄的照片不是由单位组织所拍,也不是为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因此,该幅作品的著作权属于邓舍本人。
(本律师与《增城日报》“记者跑腿”栏目长期合作,由本律师独家为读者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答复。上述问题为本律师在《增城日报》给读者法律方面咨询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