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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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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文某的委托,指派罗学源律师担任其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人,本律师经过阅卷、会见其本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文某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机关指控文某犯抢劫罪,本律师认为文某构成的应当是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1、受害人说的是谎言,应当采纳文某的供述

   受害人易某在陈述中称她当时在房子里烧水,文某自己进来她房子里实施抢劫并捅伤她的,这明显与事实不符。

   首先,从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的情况可知,易某房间里有大量的避孕套,地下有撕开用过的避孕套,还有擦拭过体液的纸巾。这样的情景与文某所描述的场景是相互吻合的。易某对这些事实一概不讲,明显在避重就轻,避而不谈其卖淫的事实,而把自己打扮成一个正当妇女,但从其房间里勘查的情况明眼人一看就知,这不是一个正当人家所居住的场所。所以,受害人为逃避自己的责任,陈述中捏造事实,把自己打扮成了一个无辜受害的人,把过错全部推给了文某。

   其次,事发后易某构成了重伤,但公安机关后来再去调查时,易某已经搬走了,不知去向。易某身受重伤,在文某未支付任何赔偿费用的情况下,居然不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也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连文某家属想找其协商赔偿都无法找到人,悄悄的逃走了。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易某显然知道自己在从事违法的行为,受伤后有苦难言,怕公安机关追究其卖淫的责任,所以宁愿放弃要求赔偿的权利而予以逃避。

2、文某由于存在认知上的错误,导致在公安机关初审时承认是抢劫

   文某在公安机关初审时之所以说去抢劫,是由于受害人以抢劫报案,然后在公安人员的误导,再加上他在认知上的错误,以为说是抢劫罪行更轻,所以说是抢劫。但之后他在看守所学习之后,知道抢劫的罪行更严重,才幡然醒悟。所以,在预审大队再去审讯的时候,他如实的把情况讲了,“抓我的人说我抢劫,然后我就这样说,进来以后看了很多书才知道,现想清楚了,我当时真的没想要抢妇女的钱”(见第23页笔录)。在法庭上,文某的供述也否认了是抢劫。

3、从文某的行为、现场情况来看,文某既没有实施抢劫的动机,也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

从公安机关所拍摄的照片中可以看出,受害人租赁的房屋里面是极其简陋的,根本看不到任何比较有价值的东西。文某如若欲实施抢劫,无论如何也不会闯进这样贫穷简陋的房间去抢,这完全会意味着将一无所获。

文某拔出刀来伤人的时间是在与易某发生性关系之后,并非一进去就拔刀将易某捅伤。而文某拔刀伤人的原因是两人发生性关系后,易某要其支付嫖资,文某说没有,易某声称要叫人来打他的情况下,文某情急之下拔刀将其捅伤。

在事件发生后,易攀显然也意识到了捅伤人的严重性,促使他良知有所发现。所以,在有人进来时,他说了一句“快救人,那个女的可能会死”(这句话证人易国华也在陈述中予以了证实)。从当时文某说这句话的心理可知可以推断,如果他真的是持刀实施抢劫将人捅伤,这样的人恶性比较大,以抢劫财物为主,对人的死活是不会顾及的。而文某确实是因为嫖资的问题两人产生争执才捅伤人的,他良知未泯,所以才说了这句话。

文某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抢劫到任何东西。易某声称她说了一句“我没钱”,文某就持刀将其捅伤,这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的心理。一般人作案,只是将刀作为作案的工具,用于恐吓、威胁的作用,或者在逃跑时用于反抗,而如果按易某所描述的,文某除非是个杀人狂,才会会获得任何利益的前提下,突然就出手伤人。

由上述知,文某主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伤人行为的动机是为了逃嫖资,并非劫取财物。所以,文某不构成抢劫罪,他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二、文某实际年龄尚未满十八岁,且为初犯

    文某的户口登记时间为1992年7月24日,但他的实际出生日期为1993年7月24日,事发时间为2011年5月26日,当年为文某接生的文茂国和当地村委会均出具了证明,文某实际年龄距事发时尚未满十八岁。本律师已经向贵院提交了申请进行骨龄鉴定。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文某事发时尚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文某事发时是四川省渠县外国语学校电子专业的在校学生,事发时尚在实习期间。由于文某涉世未深,法律常识欠缺,一时糊涂导致犯罪,相信这件事对其是人生当中的一大教训。但正由于其仍然是在校学生,可塑性强,不能因为一时的冲动而令其一生背上心理枷锁。因此也恳请法院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重新做人。

   综上所述,文某应当定故意伤害罪,不应定抢劫罪,且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罗学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案法官全部采纳本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判决文某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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