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善德:我与妻子离婚了,儿子跟我老婆,请问我去探望儿子在法律上有没有具体的规定?比如一年必须探望多少次?另外,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否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具体一年必须探望多少次,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关善德可以与对方协商探望次数。《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父母支付的生活费不够,子女是有权向双方提出增加的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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