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卢子木:我被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其理由是“未能按照公司规定到指定岗位”和“未能完成销售任务”。但是我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时是这样描述的:“根据甲方(单位)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销售工程师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根据以上情况,公司安排我到指定岗位并没有和我事先商量,我也没有同意。而且和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时,并没有以任何形式约定销售任务。现在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了,我已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还可以向公司要求双倍赔偿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用人单位与卢子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由此可见,如果变更工作岗位须双方协商一致才行。用人单位单方面要求卢子木到另外的工作岗位上去,而卢子木未同意,说明用人单位违约;合同中也未约定销售任务。用人单位以这两条理由与卢子木解除劳动合同,显然都是违反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卢子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本律师与《增城日报》“记者跑腿”栏目长期合作,由本律师独家为读者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答复。上述问题为本律师在《增城日报》给读者法律方面咨询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