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汤黄丛:一个月前,我的好朋友让我代购一款比较紧俏的手机,为此我投入了精力和金钱,去了一趟香港了解行情,并和香港一家店了坐了留货的口头协议。之后我的好友因故,表示不想要这部手机了。那我之前和他的协议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解除吗?我能够要求他赔偿我一定的损失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好朋友叫汤黄丛代购手机,双方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之后由于朋友不要手机了,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随之终止。《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由于之前两人的是口头协议,如果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能成形成书面解除的协议最好,这样可以避免更多的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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